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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工商業儲能!天津市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欄目:行業資訊 作者: 互聯網 來源: 互聯網 瀏覽量: 822
用戶側儲能應參與電力需求響應。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對供電可靠性、電能質量要求高的電力用戶,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合理配置新型儲能設備,用電高峰期釋放儲能電量,從而降低大電網調峰調頻壓力。

5月13日,《天津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文件提出:用戶側儲能應參與電力需求響應。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對供電可靠性、電能質量要求高的電力用戶,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合理配置新型儲能設備,用電高峰期釋放儲能電量,從而降低大電網調峰調頻壓力。

培育負荷集成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等新型市場主體。支持工業電力用戶群、大型商業綜合體、酒店、公共建筑等電力用戶群開展虛擬電廠示范。推動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等電力市場。

促進綠電規模化發展。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積極推動配電網增容、線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級,提升配電網規模化接入分布式電源、用戶側儲能、柔性負荷的能力,推進電網運行方式向源網荷儲互動、分層分區協同控制轉變。支持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具備條件的鄉村地區等開展綠色低碳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

原文如下:

關于《天津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1283〕號)要求,我們完成編制了《天津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敬請廣大電力用戶提出寶貴意見。

感謝您對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支持!

附:天津市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024年5月13日

(聯系郵箱:sgxjdlc@tj.gov.cn)

天津市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和全社會節能減排,促進電力經濟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確保居民生活和涉及公眾利益等電力可靠供應,全力推動天津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128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天津市供電用電條 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是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通知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加強和完善天津市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電環節實施節約用電、需求響應、綠色用電、電能替代、智能用電、有序用電,推動電力系統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和相關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全市電力需求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力運行的平衡,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培育和監管電力市場。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委、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能源局駐天津市派出機構等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電力相關行業組織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其中,電網企業包括市電力公司和增量配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包括負荷集成商、售電公司、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

第三章 節約用電

第六條 加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管理。各區職能部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推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用戶采取有效的節約用電措施,推進節約用電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的電量消耗,研究并推動節電工作的經濟鼓勵政策,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堅持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以節電降碳帶動綜合能源發展。以碳達峰行動方案提升電力需求側管理水平,加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力度,統籌提升重點用能工藝設備產品效率和全鏈條 綜合能效。推動制定企業能效清單目錄,推動石化、鋼鐵、有色、建材等重點行業進行綠色低碳升級改造。

第八條 強化照明用電管理。城市和住建管理部門重視加強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引導,減少照明設備損耗,優化照明系統設計與控制,走廊、通道、衛生間等公共區域的照明燈應安裝自動控制裝置優化管理;杜絕白晝燈、長明燈。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并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優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城市道路照明,應積極應用遠程光源調控等方式開展功能照明燈、景觀燈日常節電管理。充分發揮景觀照明管控在全社會節電領域引導價值和“風向標”作用。

第九條 強化空調用電管理。黨政機關、商業樓宇中央空調溫度調控管理,嚴格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控制標準;黨政機關、商業樓宇中央空調應安裝智能控制設備,推廣使用蓄冷蓄熱空調等先進技術。鼓勵綜合能源服務企業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方式為客戶投資建設中央空調智能控制設備或提供節能改造服務等,加強節能診斷,有效提升中央空調節約用電水平。鼓勵和倡導居民家庭提高節能意識,優選高效率、低能耗空調,做到科學用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

第十條 實施用電設備節能改造。電力用戶應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中的技術,使用高效節能產品,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圍繞鋼鐵、石化等重點行業,加快先進節能技術、裝備和產品推廣應用,推動余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優化、鍋爐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推動數據中心綠色節能改造,加強在設備布局、制冷架構等方面優化升級,提升電能使用效率水平。

第十一條 優化電網運行管理。電網企業應推廣使用節能先進技術,通過無功電壓優化調節、變壓器經濟運行、高效變壓器應用、線路改造、節能金具應用、電能質量治理、變電站無功補償理等措施實現節能降損。

第十二條 實施節約電力電量目標責任考核。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考核指標,組織開展評價考核。電網企業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不低于其售電營業區內上年最大用電負荷的0.3%、上年售電量的0.3%。電網企業開展自身節電,積極購買社會服務、推動社會節電。

第十三條 完善新型用電基礎設施的能效管理。電網企業加強用電和節電統計分析,完善考核評價機制,依據相關評價標準開展節能降碳成效評價。通過市場機制和經濟激勵來推動碳減排目標實現,促進低碳技術和清潔能源的發展,從而推動碳減排目標的實現,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激發市場主體低碳轉型發展的內生動力。

第十四條 全面開展節能診斷服務。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針對產業鏈重點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主要工序、重點用能系統等查找用能薄弱環節,開展公益性節能診斷服務,深入挖掘節能潛力。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實施改造。

第十五條 鼓勵綜合能源服務產業發展。充分利用國家和天津市相關政策,促進綜合能源服務商、負荷集成商等新興經營主體培育。電網企業和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積極開展綜合能源服務業務,構建資源共享平臺,鼓勵開展綜合節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務,滿足電力用戶的差異化能源需求,助力電力用戶能效提升、節電降碳。鼓勵實行能源費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積極推廣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模式。

第四章 需求響應

第十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指導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按年度編制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組織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開展需求響應注冊、申報,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形勢、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進行分析判斷組織啟動需求響應。

(一)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指導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各類需求響應主體簽訂需求響應協議,明確政府、供電企業、參與用戶等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條 款。

(二)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各類主體的響應資源注冊(資格審核)、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合同管理、執行組織、過程監測、效果評估、信息披露以及電力用戶合理接入系統等工作。

第十七條 構建需求響應資源庫。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根據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本地資源類型、負荷特征等關鍵參數,組織供電企業、電力客戶申報需求響應,形成可用、可控的需求響應資源清單,到2030年,形成規模化需求響應能力。

第十八條 需求響應執行程序一般包括響應啟動、邀約確認、響應執行、過程監測、效果評估、結果公示、資金發放等環節。

(一)響應啟動:市電力主管部門研判電力供應形勢,在供應側協調及省間資源余缺互濟后仍存在缺口的情況下,及時發布電力供應缺口預警信息。

(二)邀約確認: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按照需求響應申報容量、時段、需求響應主體基線負荷等信息,向需求響應主體發布響應邀約,需求響應主體收到后進行邀約確認。

(三)響應執行及過程監測:需求響應執行期間,邀約確認的需求響應主體按照申報響應量主動削減或提升用電負荷。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實時動態監測需求響應主體執行情況,對執行不到位的需求響應主體進行提醒。若未達到調控指標,則按照負荷缺口組織各單位啟動有序用電方案。

(四)效果評估: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按時匯總統計響應時間段內需求響應執行情況,并報送市電力主管部門,統計應至少包含需求響應次數、申報情況、執行情況、評價情況、結算情況等信息,并對響應情況開展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五)結果公示: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需求響應結束后按時提供各響應資源實際測量負荷。按照需求響應實施細則,根據響應日基線負荷和實際測量負荷出具補貼計算金額。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根據評估結果和補貼計算情況組織開展需求響應主體響應量確認、結算賬戶確認等工作,由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匯總統計后,報請市電力主管部門進行需求響應補貼情況公示。

(六)資金發放:電力主管部門協同市電力公司對補貼結果進行審核,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當年需求響應實施細則要求,統一支付給參與響應主體。

第十九條 用電企業應構建可調節負荷,積極參與電力需求響應。電力用戶深入挖掘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空調負荷、大數據中心、5G基站、自備電廠、工業園區等柔性可調負荷資源,參與電力需求響應;電力用戶也可以通過負荷集成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等第三方主體聚合柔性可調負荷參與需求響應。

第二十條 用戶側儲能應參與電力需求響應。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對供電可靠性、電能質量要求高的電力用戶,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合理配置新型儲能設備,用電高峰期釋放儲能電量,從而降低大電網調峰調頻壓力。

第二十一條 逐步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由政府引導逐步形成市場引導。逐步實現“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機制,通過實施尖峰電價、拉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等手段提高經濟激勵水平,實現需求響應市場化路徑。鼓勵需求響應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

第二十二條 培育負荷集成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等新型市場主體。各區政府按照“管理辦法”要求,支持各類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整合優化需求側資源,支持工業電力用戶群、大型商業綜合體、酒店、公共建筑等電力用戶群開展虛擬電廠示范。推動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等電力市場。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虛擬電廠運營商和負荷集成商接入資格審核、運行監測、能力校核、運行效果評價等服務工作,提供數據接入、運行監測、市場交易數據支撐服務。

第五章 綠色用電

第二十三條 促進綠色電力供需協同互動。鼓勵用電企業因地制宜推進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鼓勵廣大電力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推動綠色用電朝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四條 促進可再生能源靈活消納。鼓勵企業、園區、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推動屋頂光伏建設和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加快推廣被動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降低建筑能源需求。加快新型儲能多場景示范應用,擴大儲能裝機規模,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

第二十五條 深入推進綠電交易、綠證交易。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各區政府積極支持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大型國有企業等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或購買綠證、使用綠電。鼓勵新能源發電主體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鼓勵電網企業將綠電交易、綠證交易服務納入能效公共服務,大力宣傳綠色用電,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綠證交易咨詢等,為企業買綠色電力、用綠色電力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促進綠電規模化發展。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積極推動配電網增容、線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級,提升配電網規模化接入分布式電源、用戶側儲能、柔性負荷的能力,推進電網運行方式向源網荷儲互動、分層分區協同控制轉變。支持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具備條件的鄉村地區等開展綠色低碳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

第六章 電能替代

第二十七條 按照《市發改委等關于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推進電能替代實施方案〉的通知》(津發展能源〔2022〕225號)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根據綠色低碳目標、考慮產業結構特點、面向市場主體需求,分類制定并落實各領域、各行業電能替代任務,科學有序拓展電能替代的廣度和深度。

第二十八條 各區政府按照《市發改委等關于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推進電能替代實施方案〉的通知》(津發展能源〔2022〕225號)圍繞工業、建筑、交通、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加大成熟及前沿電能替代技術推廣應用力度,穩步提升終端電氣化水平。

(一)因地制宜推進鋼鐵、建材、石化等重點工業企業燃煤鍋爐、窯爐以電代煤。加大電爐鋼、電鍋爐、電窯爐等技術的宣傳推廣力度,引導企業加快設備改造,提升能效水平。推動鋼鐵行業實施升級轉型、流程再造,逐步從“長流程”向“短流程”轉變。推動石化行業工藝技術、原料路線、主要設備等關鍵環節升級改造。

(二)鼓勵公共建筑因地制宜推廣地源熱泵、水源熱泵等清潔供暖技術。組織實施園區制冷改造和冷鏈物流綠色改造等重點示范工程,大幅提升能效水平。聚焦商場、寫字樓等商業建筑,推廣電蓄冷(熱)技術,推進電力空調機組替代溴化鋰直燃機空調機組。推進醫院實施消毒供應、洗衣等蒸汽系統的電氣化改造。鼓勵逐步以高效電磁灶具替代燃氣、液化石油氣灶具。開展新建居住建筑全面電氣化試點示范。

(三)在公共交通、公務用車及居民出行等領域,提高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推動相應充換電設施建設。鼓勵在鋼鐵、化工等工礦企業場短途運輸使用電動重卡。加強綠色港口建設,支持天津港建設零碳碼頭、低碳港區示范區,積極推進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提高船舶靠港岸電使用率。

(四)積極推動在現代化農業領域廣泛使用電能替代技術,在農業種植環節,重點推廣農業大棚電保溫電補光、電動噴淋等電氣化技術;在畜禽、水產養殖環節,推廣自動飼喂、清糞、加熱育苗等智能養殖技術。在農產品加工及倉儲環節,鼓勵采用電烘干、電加工、貯藏保鮮等技術。鼓勵有條件的旅游景區優先使用電動觀光車。

第二十九條 電力用戶利用虛擬電廠和5G等先進技術,加強電能替代負荷聚合。鼓勵電能替代項目通過負荷集成商參與需求響應和輔助服務等市場交易,獲取補貼收益,降低用能成本,保障區域電力供需平衡。推進“電能替代+數字化”,充分利用“大云物移智鏈”技術,為實現電能替代設施智能控制、參與電力系統靈活互動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條 電力用戶開展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優先滿足使用可再生能源。支持電能替代項目開展綠電交易、綠證交易,推動電能替代項目參與市場化交易。各級政府大力扶持電能替代設備制造。

第三十一條 加大先進技術的研發應用,進一步發揮海河產業基金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搭建銀企對接、銀項對接平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電能替代支持力度,探索多方共贏的市場化項目運作模式。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強化電能替代配套電網規劃、建設、調度和運維等,提高電能替代項目的供電保障能力,提升電網運行靈活性、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保證電網安全。對新增電能替代項目,電網企業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紅線外供配電設施的投資,全面加強供電保障。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探索多方共贏的市場化項目運作模式。

第七章 智能用電

第三十三條 加強天津市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平臺建設。持續深化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天津市能耗監測分析平臺建設,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電在線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用電決策支持、需求響應與有序用電等功能。鼓勵電力用戶和各類主體建設電力需求側管理信息化系統并主動接入天津市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推動與能源、經濟、氣象、建筑等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

第三十四條 住建部門鼓勵建設“光儲直柔”新型建筑電力系統,工業園區、交通設施建筑、居住建筑及學校、醫院、公共機構等公共建筑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建設建筑智能化運行管理平臺,提升建筑能耗監測能力和智能調控水平。

第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因地制宜開展電力物聯網技術推廣應用,推動工業、商業、居民家庭等領域用電基礎設施和終端設備的智能化改造,推動傳統和新型基礎設施整體優化、協同融合。

第三十六條 電網企業拓展能源大數據應用,整合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等用電數據資源,實現用電數據開放共享,為電力經濟運行分析、用電、節電決策等提供數據支持。鼓勵基于用電大數據的創新創業,支持開展基于用電大數據的增值服務。

第三十七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和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創新探索智能用電新模式、新業態,創新智能用電服務內容和商業模式,推進數字經濟與電力經濟融合,培育電力經濟新增長點;建立健全智能用電技術體系、組織體系、監管體系、評價體系等。

第八章 有序用電

第三十八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建立市、區兩級負荷管理中心,發揮政企聯動機制保障有序用電工作的開展。市電力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電網企業,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編制天津市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根據有序用電方案,定用戶、定負荷。

第三十九條 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堅持“民生為首、民生為要”,嚴格保障居民生活和涉及公眾利益、國家安全的重要用電,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鏈龍頭企業用電,確保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重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淘汰類、限制類等企業用電。不得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電力用戶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對積極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的工業企業等電力用戶,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評估,驗證取得明顯效果可適度放寬其有序用電參與要求。

第四十條 電網企業應持續深化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依托系統開展負荷實時監測和精準調控,負荷控制能力應逐步達到本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20%以上。

第四十一條 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于本市歷史最高負荷的30%,方案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由低到高分別為,應對常規情況的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和應對極端情況的極端Ⅱ級、極端Ⅰ級。各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等級的基礎上制定細化方案。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另行編制輪停輪休、錯峰檢修、節約用電等方案。

第四十二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加強電力供需平衡分析,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級:較重(黃色、5%以上—10%以下);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別修訂有序用電方案。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前,方案內用戶可調負荷如有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方案。

第四十四條 有序用電方案印發后,各級電力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相關電力用戶告知有序用電方案,并在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應各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演練。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調整方案。

第四十五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執行預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責令改正,必要時可根據國家規定程序停止供電,相關后果由用戶承擔。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因此導致出現電網安全或影響民生及重要用戶用電的嚴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四十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在面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應根據不同情形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低頻低壓減負荷整定實施方案、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規范化管理市、區兩級負荷管理中心,完善管理機制,建立常態業務流程,充分發揮電力需求側管理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支撐電力市場化交易服務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制定、修訂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根據需求側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需要,完善有關市場機制與規則,推動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銜接。

第四十九條 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發展改革部門加強電價政策研究,完善電價政策,加大激勵力度,擴大實施范圍,引導和激勵電力用戶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五十條 電力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培訓,充分發揮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作用,形成產、學、研聯合;圍繞電力需求側管理領域重點需求,開展前沿核心技術、關鍵裝備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技術和產品檢測、評估體系。

第五十一條 電網企業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人才隊伍培養,開展線上線下培訓和宣傳,通過技能比武、知識競賽等方式強化基礎業務水平,加強相關行業組織能力建設,提升行業服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電力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開放共享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合作機制,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國際、省際合作機制,引入適用的方法、技術、分析和評估工具,創新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